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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61号原公诉机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大孬”,无业。因吸毒于2013年3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55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5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玉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