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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其江与魏成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江,魏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580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居民身份证证号码320821196509017137。被执行人魏成军。王其江与魏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淮小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成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魏成军负担。因被执行人魏成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魏成军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其江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魏成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其江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魏成军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其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魏成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其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