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晶等诉张洪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钱清华,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张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012号原告李晶,女,1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钱清华,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负责人李文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张洪国,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钱清华诉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红岗分公司、张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钱清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晶、钱清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钱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7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晶、钱清华承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