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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鲍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曾用名鲍建君),农民。2004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4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转为监视居住。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鲍某谎称段某男友贾某将人捅伤,以帮其托关系为由,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南路财通证券附近,骗得段某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鲍某已退赔给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王某、贾某的证言,被告人鲍某的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通知书,领款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先后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现又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