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胜清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胜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63号罪犯黄胜清,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宁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胜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2011)宁法刑初重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胜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宁法刑重字第24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胜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检察机关又提出抗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胜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当地司法机关出具了同意监管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胜清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