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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岩与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岩,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574-1号申请执行人马岩。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才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岩与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29元。申请执行人马岩主动放弃逾期利息且已领取案件款68305元,执行费924元转入本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民初字第04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