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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纪瑞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刘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纪瑞敏,刘振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永胜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瑞敏。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