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白玉俭与郑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俭,郑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白玉俭,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秋月,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俭诉被告郑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秋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俭撤回对被告郑秋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玉俭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