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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永浩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浩,天津国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浩。原审被告天津国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村。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董事长。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原审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四季阳光住宅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张家窝镇,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