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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5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