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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玮兴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玮兴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72号原告张丽华。被告玮兴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张丽华诉被告玮兴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购车保险费用7,820.58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丽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