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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振旺与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旺,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廖振旺。被执行人黄泽兵。被执行人廖益红。被执行人黄见明。被执行人黄普泽。本院在执行廖振旺与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苏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审 判 员  吴煜斌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