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振旺与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旺,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廖振旺。被执行人黄泽兵。被执行人廖益红。被执行人黄见明。被执行人黄普泽。本院在执行廖振旺与黄泽兵、廖益红、黄见明、黄普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苏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审 判 员 吴煜斌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