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卢跃成与民勤县夹河乡肖案村第一生产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跃成,民勤县夹河乡肖案村第一生产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卢跃成,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民勤县夹河乡肖案村第一生产合作社。负责人周军德,系该社社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跃成与被执行人肖案一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案一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中民终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