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蒋波与白念良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波,白念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波,男,汉族,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念良,男,汉族,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波与被上诉人白念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上诉人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滢代理审判员 姚洪斌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陶环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