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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蒋波与白念良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波,白念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波,男,汉族,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念良,男,汉族,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波与被上诉人白念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上诉人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滢代理审判员  姚洪斌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陶环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