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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韵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东韵钢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58号原告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上海东韵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马惠忠。委托代理人朱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韵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