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夏洪洲与夏亮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洲,夏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6号原告夏洪洲,男性,汉族,1940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夏亮,男性,汉族,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洲诉被告夏亮、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夏洪洲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夏洪洲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洪洲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