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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华翠花、马兰等与沭阳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协和医院,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汉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斗、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翠花,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燕,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绪英,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绪方,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绪龙,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贵,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国珍,居民。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沭阳协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原审诉称:2013年5月24日,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亲属马德胜因××进食胸骨××不适4月余”到沭阳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食管溃疡、食管癌?慢性胃炎”。5月28日行食管溃疡切除术。2013年7月8日,因××食管溃疡术××一月,左下腹壁造瘘口红肿10日”再次到沭阳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27日,因××食道溃疡前病变术××4月余,左下腹壁造瘘口流液3天”第三次到沭阳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2月17日,马德胜经救治无效死亡。该医疗争议经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现请求判令沭阳协和医院赔偿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因亲属马德胜医疗损害产生的医疗费89041.25元、误工费19006.2元、护理费74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2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9554.7元、鉴定费5400元,共计972777.3元的80%计77822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沭阳协和医院辩称:沭阳协和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员信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起诉的医疗费已报销部分,对于已报销的部分不应再主张。如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坚持主张,应追加社保部门为本案第三人。患者为农村居民,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的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交通费,应按10元每天计算。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患者马德胜因××进食胸骨××不适4月余”入住沭阳协和医院,入院诊断:食管溃疡、食管癌?慢性胃炎。5月25日血常规检查提示:淋巴细胞百分比18.9%、淋巴细胞计数0.68、血红担保124G/L,术前行HIV(艾滋病)筛查,提示HIV抗体阴性。5月28日行食管溃疡切除术。××患者频繁呕吐,打嗝,查体:神志清,两肺呼吸音粗,胃肠减压引流出草绿色液体约500ML。上级医生检查××认为:患者幽门痉挛保守治疗无效,做好术前沟通谈话。6月17日行幽门成形+空肠造瘘+左胸腔闭式引流术,术中见左胸腔淡红色液体80ML。术××予以抗炎、补液、对症处理。6月29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食道溃疡癌前病变。住院26天,花医疗费59243.87元。7月8日,患者因××食道溃疡术××1月,左下腹壁造瘘口红肿10日”再次入住沭阳协和医院。入院初步诊断:食道溃疡术××、左下腹壁见造瘘口感染、中度贫血。7月26日上午在局麻下行左下腹壁造瘘口清创缝合术。8月2日,患者出院。住院25天,花医疗费6076.8元。11月27日,患者因××食道溃疡癌前病变术××4月余,左下腹壁造瘘口流液3天”第三次入住医方。初步诊断:食管溃疡术××、空肠造瘘术××。11月29日输注红细胞400ML、血浆300ML、白蛋白,继续抗炎营养处理。12月6日查HIV-1抗体阳性。12月8日修正诊断:食管溃疡术××、空肠造瘘术××、肺部感染、人类免疫缺陷性××。12月15日早晨6点,患者出现心慌、气喘、呼吸困难、痰多、咳白色粘痰,转入ICU。12月16日,患者昏迷,次日17:20,患者深昏迷。20:40,宣布临床死亡,主要死亡原因: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住院20天,花医疗费23720元。××患者亲属与沭阳协和医院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沭阳县卫生局协调,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申请沭阳县卫生局委托鉴定。××沭阳县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对沭阳协和医院诊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等进行鉴定。2014年4月22日,宿迁市医学会出具宿迁医鉴(2014)02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对患者行食管下段切除术存在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输血指征掌握不严;对幽门痉挛诊断依据不足,应考虑患者术××胃瘫,采取保守治疗,医方不宜行幽门成形+空肠造瘘+左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6月27日拔出空肠造瘘管,医方存在拔除空肠造瘘管过早。7月26日医方行左下腹壁造瘘口清创缝合术存在处理措施不当;××患者HIV感染无相关性;患者死亡原因考虑系HIV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肺部感染,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所致。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上述不当诊疗行为导致食管、胃、肠等器官损害,诱发、××患者的病情。最终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2014年10月14日,受沭阳县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马德胜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技术鉴定。2015年4月23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鉴(2014)06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1)临床上,若病理报告提示食管慢性溃疡,应先行内科治疗,保守治疗无效××再考虑手术。依据病历记载,医方在入院××的两次谈话中均未向患者告知病情存在保守治疗的可能性,未在知情同意书中予以明确存在多种诊疗方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首次手术的指征掌握不严。(2)患者术××6月7日胃肠造影检查提示排空未见明显异常,××患者出现呕吐、打嗝,且胃肠减压引流处草绿色液体约500ml,医方考虑存在幽门痉挛的依据不足;临床实践中针对患者病情应采取保守治疗,无手术指征,故医方行幽门成形+空肠造瘘+左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不当。(3)医方于6月27日拔出空肠造瘘管,其拔除造瘘管的时机过早,容易诱发瘘口不能愈合等不良预××。(4)患者二次入院时存在左下腹腹壁造瘘口有消化液溢出,此时应先行持续引流;但医方嗣××行左下腹造瘘口清创缝合术,其手术时机掌握、处理措施均欠妥”。因果关系分析认为:××(1)××未行尸检,故确切死因不明。××患者在就诊期间感染HIV,且在二次手术××出现切口不愈合、瘘口形成及营养较差等不良预××,故鉴定专家组临床推断患者系上述病变因素诱发肺部感染,继而出现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2)专家鉴定组依据现有资料认为,患者的死亡与HIV感染导致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关联性不能排除,且患者在就诊期间有输血的指征,医方予以红细胞悬浊液、××患者的病情需要;××患者在住院期间检查HIV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输血感染HIV可能性不能排除。经委托单位移送材料证实,患者所接受的血液已经相关部门检测为合格;但×ב窗口期’(艾滋病毒进入人体××,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血液才会产生艾滋病毒抗体,再次期间抗体检测呈阴性,这段时间即为窗口期)的存在,故输入患者体内血液制品是否存在HIV的感染无法肯定。××患者因病情需要输血而感染HIV的××果,此责任不应由医方承担。(3)医方在接诊患者期间首次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行第二次手术无指征且未查HIV抗体;术××拔除造瘘管过早,在不良反应出现时处理不当,进一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包括输血感染HIV不能排除)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鉴定认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对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的三性无异议。因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无鉴定人员信息,沭阳协和医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另查明:华翠花系马德胜配偶,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系马翠花与马德胜的子女,马全贵、邱国珍系马德胜的父母。马全贵、邱国珍共生育三名子女。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及马德胜为农村居民,马德胜生前从事房屋装潢木工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本起纠纷发生前其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原审法院再查明: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沭阳协和医院因诊疗行为给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造成了损害,双方之间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沭阳协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沭阳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本案中,马德胜到沭阳协和医院就诊,沭阳协和医院作为医方,应当对马德胜进行正确及时全面的诊断和治疗。本案医疗纠纷已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沭阳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患者马德胜死亡的损害××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合法,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沭阳协和医院均参与了鉴定过程,双方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沭阳协和医院对损害××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综上,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沭阳协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参考鉴定机构专家认定的沭阳协和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马德胜死亡的损害××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原审法院酌情判定沭阳协和医院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的诉讼请求、沭阳协和医院的答辩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马德胜在沭阳协和医院三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89041.25元(部分已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原审法院认为,马德胜第一次因××食管溃疡、食管癌?慢性胃炎”入住沭阳协和医院治疗,沭阳协和医院为其行幽门成形+空肠造瘘+左胸腔闭式引流术,是为治疗患者原发性××,因此产生的医疗费59243.87元应由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自行承担。故沭阳协和医院应赔偿的医疗费计29797.38元。沭阳协和医院辩称患者的医疗费用已经相关医疗部门报销,不应再行赔偿。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受害人)与医方(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社保部门之间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基于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故对沭阳协和医院该辩解,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马德胜共计住院71天,扣除第一次住院26天,属于沭阳协和医院赔偿范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计算天数应为45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810元。3、交通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该费用为客观上必然发生,根据马德胜的伤情及住院时间、医疗鉴定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支持800元。4.营养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有相关加强营养医嘱,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5.误工费。患者马德胜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生前在城镇从事装修工作,结合庭审中证人张某甲、周某、张某乙、李某的证言,可以认定患者的生前正常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业收入,故误工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期限自2013年7月8日至12月17日计15243.98元。6.护理费。参照护工标准60元/天、护理期限按45天计2700元。7.死亡赔偿金。××患者生前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业收入,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因亲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68692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马全贵、邱国珍虽为农村居民,但马德胜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标准计算。马全贵、邱国珍主张从2015年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马全贵的生活费为46952元,邱国珍的生活费为62602.67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患者马德胜死亡的事实、沭阳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对马德胜的损害××果承担主要责任及江苏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10.鉴定费。诉前双方曾申请宿迁市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对马德胜的伤情等进行鉴定,根据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提交的鉴定费票据,两次鉴定费用合计5400元。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因亲属马德胜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979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5243.98元、护理费2700元、死亡赔偿金796474.6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5400元,合计851225.95元,由沭阳协和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80%即680980.76元。二、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因亲属马德胜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沭阳协和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案件受理费4291元,已减半收取2145.5元,由沭阳协和医院负担。原审判决宣判××,上诉人沭阳协和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员信息,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艾滋病发作是马德胜的唯一死因,本案应该追加宿迁市血站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本案应该查明艾滋病毒来源,否则无法认定责任。3.原审判决对各项赔偿损失认定有误。××患者自身××支出,应由患者自行承担;医疗费已报销部分不应再主张。患者为农村居民,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费是诉前产生的,不应由沭阳协和医院承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辩称:1.沭阳县卫生局委托的鉴定机构合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沭阳协和医院是血液的直接使用人,不同意追加血站为共同被告,本案判决××协和医院可以向血站进行追偿,与我方没有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沭阳协和医院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省医学会鉴定期间,沭阳协和医院提供的血液检测原始报告记录,旨在证明马德胜所输的血液来自宿迁血站,并且取得××毒阴性,是合格的血液。2.为马德胜做手术的三名医生艾滋病毒检验报告,旨在证明该三名医务人员均不带病毒,排除了马德胜从院方相关医疗、设施和人员获得病毒的可能。被上诉人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马德胜入院时检查没有感染艾滋病毒,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是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主要责任,也包括艾滋病感染不排除,没有确定是否是艾滋病感染,艾滋病可能是其中因素之一,但院方的过错是主要责任,与马德胜什么时候得××没有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沭阳协议医院在本案中应否对马德胜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因马德胜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3.是否应当追加宿迁市血站为共同被告。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病情的发展,治愈患者的××。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医疗机构不可能完全诊断和治愈所有××,但医疗机构在采取诊疗行为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符合医疗常规,符合诊疗时的医疗水平。本案中,马德胜到沭阳协和医院就诊,沭阳协和医院作为医方,应当对马德胜进行正确及时全面的诊断和治疗。但是,无论是宿迁市医学会还是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都认定沭阳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当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和马德胜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沭阳协和医院应当对马德胜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沭阳协和医院辩称,艾滋病发作是马德胜唯一死因,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对马德胜在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作出认定,沭阳协和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沭阳协和医院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沭阳协和医院还辩称,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鉴定人员信息,不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在法律依据、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等方面形式上有所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卫生法规文件,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而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本案中,沭阳县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涉案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该鉴定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沭阳协和医院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华翠花、马兰、马海燕、马绪英、马绪方、马绪龙、马全贵、邱国珍主张因马德胜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沭阳协和医院主张对于社保部门报销的费用应该予以扣除。但是,患者与医方、社保部门之间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部门法的调整范围。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故对沭阳协和医院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护理费。沭阳协和医院上诉主张上述费用计算的天数有误,患者转入ICU期间的天数应该扣除。但,患者在转入ICU期间也属于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并产生了误工损失,故对沭阳协和医院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张某甲、周某、张某乙、李某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沭阳县县城是马德胜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赔偿标准应该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沭阳协和医院称,本案不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本案赔偿数额无事实依据,应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马全贵、邱国珍虽为农村居民,但马德胜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标准计算。沭阳协和医院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能成立。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结合马德胜的死亡、沭阳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马德胜亲属的损害××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江苏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决沭阳协和医院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6.鉴定费。原审诉前,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沭阳县卫生局委托鉴定,原审法院根据案情酌定沭阳协和医院承担鉴定费的80%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无理的,裁定驳回;审查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一般应该举证期间内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沭阳协和医院的主张即使成立,宿迁市中心血站也仅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为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并未申请宿迁市中心血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二审中沭阳协和医院申请宿迁市中心血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沭阳协和医院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91元,由上诉人沭阳协和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赵迎娣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8页/共1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