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字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字266号原告马志强。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强诉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其与被告已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马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