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3号罪犯贾文亮,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因贩卖毒品罪经判处罪犯贾文亮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12月29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4月28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延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日止。2014年10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贾文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文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3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文亮系涉毒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3个积极,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文亮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缴纳所判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亮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