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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福荣与庞茂华、孔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荣,庞茂华,孔祥良,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8-1号原告徐福荣,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庞茂华,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东方。被告孔祥良,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振华,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荣与被告庞茂华、张振华、孔祥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同意解除本院对被告张振华、孔祥良名下工资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振华、孔祥良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