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鸣铭与葛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鸣铭,葛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3号原告:王鸣铭。被告:葛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鸣铭与被告葛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鸣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国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国良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鸣铭撤回对被告葛国良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元300元,由原告王鸣铭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