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熊之楷盗掘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62号罪犯熊之楷,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六金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之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4)六刑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熊之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熊之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熊之楷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之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熊之楷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熊之楷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一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江西省九江县沙河街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熊之楷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该犯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熊之楷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经熊之楷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熊之楷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之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