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2民初57号原告王某某,又名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8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关系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系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秉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