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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桂芬与被告石永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芬,石永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569号原告高桂芬,女,1963年2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柳溪镇薛杖子村9组,.被告石永山,男,1965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柳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芬与被告石永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永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桂芬撤回对被告石永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桂芬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