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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杜际爱、邵永霞等与人周立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人周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杜际爱。申请执行人邵永霞。申请执行人邵永琪。申请执行人袭长英。被执行人人周立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与被告周立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淄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周立忠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