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杜际爱、邵永霞等与人周立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人周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杜际爱。申请执行人邵永霞。申请执行人邵永琪。申请执行人袭长英。被执行人人周立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与被告周立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淄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周立忠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际爱、邵永霞、邵永琪、袭长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