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平与张小勇、陈小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平,张小勇,陈小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姜平。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建东,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小勇。被告:陈小香(系被告张小勇之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平与被告张小勇、陈小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士平人民陪审员 张开凤人民陪审员 王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杰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