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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崔平与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平,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808-1号原告崔平,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袁鹏,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崔平与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袁鹏名下鲁R×××××轿车一辆,案外人崔朋笠自愿用其名下鲁R×××××号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鹏名下鲁R×××××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二、对案外人崔朋笠名下鲁R×××××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查封期间案外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