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66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