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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洪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周洪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清。委托代理人汪钢,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盛,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洪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