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谭石才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石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石才,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9月24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5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石才故意伤害罪,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攸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石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谭石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1日,上诉人谭石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石才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石才撤回上诉。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5)攸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