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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卓先鹏与范俊鸿、刘彬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先鹏,范俊鸿,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79号申请人卓先鹏。被申请人范俊鸿。被申请人刘彬(系范俊鸿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卓先鹏与被申请人范俊鸿、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范俊鸿、刘彬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程美菊名下位于××冠亚星城A4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作为担保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案外人程美菊名下位于××冠亚星城A4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房屋一套。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范俊鸿、刘彬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