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晨阳、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阳,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孟梅,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晨阳,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杨传蔚,该公司董事长。被实行人:杨传蔚,男,1962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233号1号楼4单元201室,系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10141614。被执行人:孟梅,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233号1号楼4单元201室,系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森,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233号1号楼4单元201室,系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杨传蔚、孟梅、杨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杨传蔚、孟梅、杨森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