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19号罪犯李成云,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因诈骗罪判处罪犯李成云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08月29日至2016年08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4年3月7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成云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云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