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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苏文悦、苏文芳与张胜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悦,苏文芳,张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54号原告(反诉被告):苏文悦,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胜良,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苏文芳,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反诉原告):张胜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滑培楠、李坤鹏,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文悦、(反诉被告)苏文芳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胜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张胜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张胜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胜强撤回反诉。案件反诉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张胜强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