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76-1号原告: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小璜。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英,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合肥伊科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涉案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智能照明项目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项目工地现场;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