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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尤连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连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22号罪犯尤连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连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20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尤连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7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尤连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尤连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尤连顺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尤连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连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