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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建光、林宝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光,林宝官,李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光,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林宝官,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兴市。被执行人李振梅,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兴市(与林宝官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魏建光与被执行人林宝官、李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防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5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并缴纳执行费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宝官、李振梅欠申请执行人魏建光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被执行人林宝官、李振梅自愿用李振梅名下位于东兴市安德六区边防小区3栋6单元703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抵偿债务250000元,余下债务另行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林宝官、李振梅必须协助申请执行人魏建光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魏建光承担。现申请执行人魏建光同意解除李振梅名下位于东兴市安德六区边防小区3栋6单元703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及李振梅名下桂P×××××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振梅名下位于东兴市安德六区边防小区3栋6单元703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振梅名下桂P×××××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