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学与葛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葛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被执行人葛利伟本院在执行杨学与葛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该案被执行人葛利伟与申请执行人杨学就案件履行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学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葛利伟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