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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樊有才与张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才,张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樊有才。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北丁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才与被告张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樊有才负担。审判员  沈忠明审判员  陈 荣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