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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吕春平、吕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山,吕春平,吕春梅,崔美云,吕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21号申请人刘金山。被执行人吕春平。被执行人吕春梅。被执行人崔美云。被执行人吕桂鹏。申请执行人刘金山与被执行人吕春平、吕春梅、崔美云、吕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重初字第23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春平、吕春梅、崔美云、吕桂鹏在银行的存款18887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