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葛小翔、丁海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葛小翔,丁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林宜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京亚,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洪燕君,该××员工。被执行人:葛小翔。被执行人:丁海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小翔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青年才郡1幢2号404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葛小翔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青年才郡1幢2号404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1)第95-0107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