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与蓝文才、吕小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蓝文才,吕小香,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永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蓝文才。被告吕小香。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文才、吕小香、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即45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