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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与蓝文才、吕小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蓝文才,吕小香,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永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蓝文才。被告吕小香。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文才、吕小香、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即45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