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7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