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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庄妙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妙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妙妙,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5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妙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妙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庄妙妙经事先电话、微信联系,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王某的轿车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王某。交易结束后,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沃菲亚酒店附近的一自选店内抓获被告人庄妙妙,并在庄妙妙租住的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A区12幢1号四楼的出租房内查获一小包毒品。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易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64克,出租房内查获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庄妙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妙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内容照片,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书,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妙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妙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妙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吴英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