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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郝治华诉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治华,郝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861号原告郝治华。被告郝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治华与被告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治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振华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开立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原告郝治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治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郝振华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开立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