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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真钊与黄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钊,黄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陈真钊。被执行人黄丽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丽春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3号5栋2单元703号房(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黄丽春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2层218号铺面;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