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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敏与朱杰、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朱杰,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388号原告:叶敏。被告:朱杰。被告:朱敏。原告叶敏为与被告朱杰、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敏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2月10日,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9日止,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杰、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