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龚君华与徐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君华,徐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龚君华。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蕾。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君华诉被告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君华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龚君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