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胥佶昊与杨长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佶昊,杨长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80号原告胥佶昊,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梦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林,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佶昊与被告杨长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