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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胥佶昊与杨长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佶昊,杨长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80号原告胥佶昊,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梦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林,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佶昊与被告杨长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