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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田树明与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明,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田树明。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树明与被告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就本案所涉及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结果为依据,原告可待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田树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搜索“”